被告世方建筑公司辯稱:1、原告是我司承包的沈北376項目中的木工工人,我司將勞務工作發包給案外人杭州遠大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但因案外人未能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原告向用工單位(即我司)申請勞動仲裁這是我司一直在強調為什么原告與我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工傷保險的原因2、關于訴求1-3,我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與《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不應該疊加使用《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在地方使用的補充,其中的工傷保險待遇補助是存在重復的其次,訴求2中,上一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應按不同的年份分別計算,即沈陽2018年平均工資6633元x13個月3、關于訴求4-5,我司認為并無依據且原告也未能提出賠償共計12個月的這個時間是如何確定的依據4、關于訴求7,在之前已經提到,我司并非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本來就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不應由我司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文書還有222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