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未作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宮**與韓**系夫妻關系;被告劉**與x*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經營遼陽**價店。二原告從2017年夏季至****年**月份在被告遼陽**價店批發貨物,雙方系買賣關系。被告遼陽**價店共欠二原告四筆貨款約25萬元。其中。
第一筆****年**月30日欠康師傅冰紅茶505件,貨款為25250元;第二筆****年**月1日訂貨會,二原告給被告30萬元,被告給了15萬元的貨還欠15萬元;第三筆****年**月15日,二原告給付被告6萬元,被告欠康師傅飲料。
2000件;第四筆****年**月6日被告欠原告841件青梅飲料,貨款為21025元。****年**月1日開訂貨會時,因二原告...(本文書還有62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