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與北京無線****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案例標簽】
案由:民事案件>>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證券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例類型: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京01民初*號審理程序:一審審結日期:2016-09 【案例概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前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虛假陳述...(本文書還有37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