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提交的淮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社保中心出具的退休人員花名冊能夠證明,被告于****年**月已從楊莊礦退休;之后被告到原告處工作。****年**月,原告依法關閉。****年**月,被告提出仲裁申請,在仲裁申請中自認在原告處工作至2012年。****年**月14日,淮北市烈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烈勞人仲字(2015)第73號仲裁裁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本文書還有54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