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被告2007年已從楊莊礦退休屬實,不要求原告繳納社會保險,但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合同,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應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放假期間生活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作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于2007年從楊莊礦退休,在原告處工作至****年**月;****年**月,原告依法關閉;****年**月,被告提出仲裁申請。****年**月14日,淮北市烈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烈勞人仲字(2015)第73號仲裁裁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本文書還有53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