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基康泰公司既未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城建一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9154號民事判決書;2、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執行裁定書;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案款收據;4、結算確認書;5、借款協議書。
經本院庭審質證,本院對城建一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年**月9日,農科院(發包人)與城建一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豐澤盈和住宅1號、2號及1號地下車庫工程)。城建一公司于****年**月27日以“項目合作”的方式將該工程轉包鴻基康泰公司。鴻基康泰公司于****年**月20日與九鼎公司簽訂《豐澤盈和住宅室外工程分包合同》。****年**月8日,鴻基康泰公司給城建一公司出具的結算確認書載明:“我公司于****年**月27日與貴公司簽訂了《豐澤盈和住宅1#、2#樓及1#汽車坡道工程“合作項目管理協議”》。****年**月24...(本文書還有87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