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聯***林支行(下稱合作銀行武林支行)為與被告何**、蔣*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年**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姚萍獨任審判,于****年**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作銀行武林支行委托代理人張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蔣*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并當庭宣告判決。
原告合作銀行武林支行訴稱,****年**月19日原告與兩被告簽定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第一被告發放貸款人民幣3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9‰,按季結息,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協議簽定后原告履行了借款義務,至****年**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借款本息***.30元,第二被告也未履行保證義務。請求判令1、被告何**歸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30元;2、被告何**賠償律師代理費6763元;3、被告蔣*對被告何**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合作銀行武林支行為證明其事實...(本文書還有134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