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鄭**與林**系夫妻關系。上述《綜合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請書》還約定:年利率為7.56%,若被告鄭**、林**逾期還款,逾期利率和罰息利率均按約定利率上浮50%收??;如授信提用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授信人有權調整或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額度,有權行使擔保權,有權要求授信提用人賠償授信人為行使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經濟損失。
****年**月,被告鄭**、林**與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被告鄭**、林**將共有的位于武漢市武昌區桂花公寓xxx棟xxx號1層102室房屋抵押給原告,為被告鄭**《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年**月16日,上述抵押房屋在武漢市房產交易和登記發證中心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
再查明,截止****年**月21日,被告鄭**、林**尚...(本文書還有127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