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鄭**與林*系夫妻關系。上述《綜合授信合同》及《借款支用申請書》還約定:借款年利率為8.1%,若被告鄭**、林*逾期還款,逾期利率和罰息利率均按約定利率上浮50%收??;如授信提用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授信人有權調整或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額度,有權行使擔保權,有權要求授信提用人賠償授信人為行使權利而支付的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經濟損失。
又查明,****年**月28日,被告鄭**、林*與原告民生銀行武漢分行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被告鄭**、林*將共有的位于武漢市江漢區陽光花園xxx棟xxx號201室房屋抵押給原告,為被告鄭**《綜合授信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上述抵押房屋在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
再查明,截止*...(本文書還有117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