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本院依法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查明:****年**月8日,原告杭州聯***沙支行(以下簡稱下沙支行)與被告杭州佳***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美公司)、浙江**公司(以下簡稱賽爾公司)、杭州**公司(以下簡稱麥地爾公司)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下沙支行為被告佳美公司發放短期貸款人民幣400萬元,借款期限為****年**月8日至****年**月7日,月利率為7.95‰,還款方式為本金到期歸還,利息按月結清。雙方對違約責任、保證范圍、管轄法院等均已明確約定。被告賽爾公司、麥地爾公司自愿對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本文書還有55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