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原告湯**與周海濤于****年**月2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被告周**、周**及第三人周**、周**、周**均系周海濤與前妻生育的子女。周海濤于****年**月5日去世。周海濤去世后,由被告周**到周海濤的原工作單位武漢市副食品調料公司調料二廠辦理了相關撫恤金的申領手續。****年**月,由被告周**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了周海濤的撫恤金共計119930元及喪葬費5000元。此后,由被告周**依據對周海濤去世后喪葬費的墊付情況,主持對該款進行了分配,由被告周**分得18000元,第三人周**分得13000元,第三人周**分得20000元,剩余款項仍在被告周**處。此后,因原、被告間對上述撫恤金的分配問題發生爭執,引起本案的訴訟。
以上事實,有武漢市江漢區社會保險管理處放發周海濤的撫恤金的證明等經庭審質證確認,并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本文書還有81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