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在庭審中辯稱,部分訴請過高,賠償數額在投保范圍內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愿意承擔,應扣除先期墊付的醫療費33700元。
平安保險鳳臺支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公司只承保了交強險,只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岳**提交的戶口本,經與原件核對,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岳**提交的用藥清單,有病歷、醫藥費發票佐證,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岳**提交的淮南市精神病醫院門診票據兩張,因司法鑒定意見書有因受傷導致輕度智力缺損,本院認為此項花費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采信;醫療器械發票兩張,系正規發票,且有醫囑在卷佐證,本院予以采信;岳**提交的飛利浦品牌商品的發票,開具時間在其出院后,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有物品損失及損失價值,本院不予認定;岳**提交的華仁大藥房藥...(本文書還有290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