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城***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四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63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訴訟代表人楊光福、肖勝和、胡從普、何忠城、何忠城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淑芬,被上訴人城建四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易思翀、馬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在一審期間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九章及資產重組職工安置方案第***.1條,城建四公司應承擔買斷工齡職工的取暖費及物業費;2、城建四公司沒有任何理由不發放買斷工齡職工的企業補助;3、城建四公司未支付2005年至2008年期間股份分紅,劉**主張股份分紅,合法有理有據;4、城建四公司使用假公章,不兌現買斷工齡職工待遇不變的承諾,是典型的欺詐行為,劉**要求城建四公司支付勞動關系解除后的各項費用,享受在職職工待遇,依法有效。
城建四公司辯稱:1、城建四公司與劉**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因此劉**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各項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城建四公司在2005年至2...(本文書還有482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