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安徽**公司與被告米**、第三人淮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0日立案。
安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961000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年**月22日,淮北**公司下屬貝德食品有限公司廠區項目部與被告簽訂2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原告將安徽貝德食品有限公司1﹟倉庫、2﹟倉庫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給被告施工。承包內容包括巖棉夾心彩色鋼板墻、屋面、門窗等圖紙內容(不含水電),承包單價為每平方米340元。之后被告承建了該項目。該建設項目系安徽貝德食品有限公司發包的工程項目。后該公司因債務抵償,將該工程項目抵償給了潘勇,潘勇用該工程項目出資成立了原告的公司。原告作為資方擁有方,對該工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了驗收,但是在工程驗收過程中,安徽省淮北市公安消防支隊給原告下達了《建設工程...(本文書還有122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