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海市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因與被上訴人張**人事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2民初115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排期于****年**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杭煒,被上訴人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曙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不恢復雙方之間的聘用關系,雙方無須繼續履行期限為****年**月1日起至****年**月31日止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事實和理由:張**與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間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為一年,并非三年。張**在錄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且在實際工作中造成嚴重責任事故,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有權隨時解除。因雙方之間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期限已于****年**月31日到期,張**的職位編制也已取消,故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無法再恢復張**的職位。
張**辯稱,不同意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上訴請求,認為****年**月1日,張**通過公開招聘進入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工作,聘用期限為****年**月1日至****年**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年**月29日,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事部門找張**談話,要求張**辭職或解除聘用關系,且未提出理由,張**未予同意。****年**月3日,張**收到解除日期為****年**月31日的上海市事業單位解除(終止)聘用關系證明。張**認為莘莊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解除行為違法,應當予以恢復。綜上所...(本文書還有673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