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楊**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有意見,事發時摩托車未有開燈也應負事故責任,其是因為車輛是盜竊才逃逸的。
被告江**辯稱:我不是實際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楊**盜竊車輛肇事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我是實際車主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部分訴請過高。
被告陽光保險淮南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投保有交強險、3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但楊**系盜竊車輛、無證駕駛且逃逸,根據相關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5日3時許,楊**通過撬車門盜竊蘇f×××××號小型轎車(車鑰匙在車里未取下),駕駛至毛集焦崗湖大道與××路交叉口時,與詹同同駕駛的皖d7p825號兩輪摩托車相碰撞,致詹...(本文書還有122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