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東文體局辯稱,1、原告請求支付工程款***.76元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駁回。雙方于****年**月6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價款為45902146元。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爆F本工程項目我局已將原告提供的結算文件提交沈陽市大東區審計局,且審計局已指定艾立特公司進行審核。經雙方和審核單位共同確定該工程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結算。由于施工單位原因,現仍在審核過程中,對于工程最終經審定的結算金額仍未確定,故現無法確定我局應付款的金額。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我局支付工程款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當予以駁回。2、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我局退還其剩余履約保證金200萬元,是沒有合同依據的,應當予以駁回。雙方于****年**月15日簽訂《履約保證金管理使用協議書》,其中第4條約定:”履約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0天內無息一次退清?!痹擁椆こ讨两袢晕催M行整體綜合驗收,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返還條件,因此,原告請求返還的履約保證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3、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我局支付工程款銀行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合同價款與支付第26條約定:”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事件:本工程按工程形象進度付款,包括以下階段: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鋼結構和屋面、裝修工程、每階段完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支付該階段工程款的85%,當總體完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再支付合同總價的10%,5%作為質量保證金,保修期為二年?!备鶕p方往來賬目及收款收據記載統計,我局自****年**月至****年**月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元。該項工程至今仍未進行整體綜合驗收,據合同約定我局應付原告工程款85%,現我局已付工程款達***.95%,已達到合同付款要求...(本文書還有717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