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潔華紙制品廠、鵬迅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正晟公司答辯稱:一、郭**訴稱的包括正晟公司在內的四被告多次向其借款與事實不符。正晟公司從未向郭**借款,郭**也從未向正晟公司提供過借款。至于正晟公司在借條中擔保人一欄中加蓋的公章,系張**在擔任正晟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期間,未經正晟公司股東會同意,超越職權擅自以正晟公司名義為其個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二、借條上雖然加蓋了正晟公司的公章,但正晟公司與郭**之間的抵押擔保法律關系并不成立,郭**要求正晟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借條中明確約定“以正晟公司作為抵押擔?!?因此,正晟公司承擔的是抵押擔保責任,但雙方未就抵押物達成一致,故抵押擔保關系并不成立。三、即使郭**與正晟公司之間的抵押擔保關系成立,根據公司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正晟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其股東提供擔保也是無效的。綜上,請求駁回郭**要...(本文書還有270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