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城***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丁**、濰坊瑞***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北京順***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2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城建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適用法律錯誤。1.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2012)執監字第15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對****年**月2日城建公司與北京市朝開小關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7100萬債權轉讓行為作出認定,不認可該債權轉讓的合法性。2.案涉《債權轉讓協議》成立不等于合法有效,該協議明顯損害第三人利益并規避司法執行,且該債權轉讓自始不是城建公司意思表示。3.城建公司****年**月至4月欠付小關公司1.25億元借款是虛構的,城建公司與小關公司沒有借款關系和資金往來,債權轉讓協議的基...(本文書還有2140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