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對李**的反訴辯稱,李**并未受傷,其住院的病歷在派出所沒有記錄,不存在反訴一說,不認可李**主張的醫藥費等相關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韓*提供的韓*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護理人員周汪倩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和李**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淮杜公(朔)行罰決字(2016)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雙方均無異議,均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對于韓*提供的淮杜公(朔)行罰決字(2016)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李**認為韓*先辱罵并動手打李**,李**是自衛不承擔責任,但與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的事實不一致,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對于韓*提供的淮北礦工總醫院集團朔里分院住院病案及住院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李**對部分事實有異議,認為朔里分院診斷...(本文書還有2687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