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營*辯稱:借款和利息約定屬實,四被告合伙做生意,四被告均屬于共同借款人。
被告蔣**辯稱:原告訴稱不屬實,錢是沈**通過我借的,但是錢是沈**用的,利息也是沈**給的,借據上我又沒簽字,我不承認借原告的錢。
被告蔣**辯稱:我也是沈**的會計,每個月去給他記下賬,錢每個月都交給他,并不是說明我借了錢,借據上簽字說明我給他記這筆賬了,我簽字是為了給營*和沈**看的,我沒用過這些錢。
原告趙**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被告沈**、營*對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2、借條原件兩份,擬證明四被告借款的事實。被告沈**、營*對該借據有異議,認為從借據形式來看,不是原件,是復寫件,原件應當是第一聯...(本文書還有176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