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辯稱,與朋友在黃**的飯店吃飯,點的包子沒給上,我出去拿包子,黃**不給,還把我也打傷了,我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黃**與其丈夫張存松在淮北市杜集區礦山集街道團結巷經營一家名為“茂義”的飯店。****年**月21日19時20分許,王**、趙華東等人在“茂義”飯店吃飯。結賬時,王**與黃**因水餃發生爭執,王**用拳頭朝黃**嘴部打了一拳。旁邊的張存松遂上前一拳將王**打倒在地,王**與張存松互相廝打。此時,趙華東從包廂內出來與王**一同毆打張存松。張存松的父親張宜軍在拉架過程中被趙華東踢了一腳。黃**于****年**月21日晚22時在淮北市朝陽醫院住院治療,****年**月1日出院共住院11天。出院診斷傷情為頭面部外傷、牙震蕩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出院情況為唇腫脹已消,左上中切牙無叩痛,張口正常等。住院期間,淮北市朝陽醫院對黃**的腰椎、胸部、血液、肝、心臟進行了檢...(本文書還有140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