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程**、程*訴被告徐州**公司(以下簡稱紅彭公司)、天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程**、浙江海***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濱公司)、江蘇省***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中民、被告紅彭公司、天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欣豫、被告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根軍、被告蘇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郎云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濱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程**、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2000元(6000元*12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2000元(6000元*27月)、一級傷殘津貼(6000元*15月*90%)、喪葬費35787元(71574元÷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576000元(6000元*40%*12月*20年)、父親237600元(6000元*30%*12月*11年)、女兒280800元(6000元*30%*12月*13年)、醫藥費383138.7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0元(132天*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0000元(6000元*15月)、住院期間的護理費52483元(132天*2人*198.8元)、護理依賴護理費(出院至死亡)58651.9元(295天*198.8元)、工亡補助金672320元(33616元*20年)、鑒定費500元、住宿費10000元、交通費20000元,合計2745480.6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年**月,程二林到徐州市天成國貿二期從事水、電安裝工作,月工資6000元以上。****年**月19日15時許,程二林在天成國貿二期7#樓工...(本文書還有709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