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孟**于****年**月經人介紹進入油西建材公司從事配料工作,后從事擺坯子工作。油西建材公司與孟**未簽訂勞動合同書,孟**每月工資為2500元。自****年**月后,油西建材公司通過銀行轉款的方式支付孟**工資。油西建材公司分別于****年**月、****年**月為孟**購買了“團體意外險”。****年**月3日,孟**在油西建材公司工作時受傷,油西建材公司為孟**墊付了醫藥費。后孟**因待遇問題與油西建材公司協商未果,于****年**月14日向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孟**與油西建材公司之間自****年**月至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年**月31日,淮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淮勞人仲案字4...(本文書還有166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