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因與被上訴人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66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林**立即歸還2950000元借款;2.林**承擔兩審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第一,林**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款中的2000000元為林**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巨額賠償金及薪金損失。一審法院將該筆款項舉證責任再次分配給張**錯誤。第二,****年**月8日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林**訂購6套干細胞,但該筆款項是特定的500000元和案外的328000元。即使部分款項與借款無關,但一審判決對張**主張的另外2000000元和450000元均一概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判決明顯違背事實。第三,林**曾為張**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聘用期間不會因為存在大額借款就以工資抵扣或惡化雙...(本文書還有3735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