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溝**聯社(以下簡稱扶溝縣信用聯社)訴被告齊**、楊**、何**、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扶溝縣信用聯社向本院提出申請,以被告何**并未對借款提供擔保為由要求撤回對何**的起訴,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扶溝縣信用聯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瑞軍、呂海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楊**、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扶溝縣信用聯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責令第一被告齊**償還原告信用社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載明利率計算,逾期加罰50%);2.第二、三、四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第一被告齊**于****年**月14日在原告下屬呂潭農村信用社借款一筆,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日為****年**月14日,合同期內借款利率為月息9.6‰,由第二、三、四被告為第...(本文書還有2156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