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公司與被告上海**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年**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研之、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佳穎到庭參加訴訟。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簡易程序適用期間延長三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龍吳路xxx號三樓搭建及裝修工程補償費176,***.20元;2、被告返還多收的租金358,666元;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被告返還****年**月1日至****年**月31日的租金收益134,500元;增加一項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年**月1日至****年**月28日的物業管理人工費75,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將龍吳路xxx-xxx號房屋出租給原告,原告對房屋進行物業委托管理和租賃,租賃期限為3年...(本文書還有280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