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銀行****松江支行與被告上海百***限公司、上海**公司、倪**、潘**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13日作出的(2017)滬0117民初1648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原告交通銀行****松江支行依據該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告上海百***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4,274,***.15元、截止至****年**月29日的借款利息71,978元、逾期利息493,***.90元、復利6,***.32元以及自****年**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復利(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被告倪**、潘**對被告上海百***限公司上述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上海百***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原告交通銀行****...(本文書還有69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