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徐**系被告徐**的父親。****年**月15日,被告徐**與被告雷*登記結婚。****年**月5日,被告徐**、雷*取得了《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證》。****年**月1日,被告雷*與鄭州亞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主要載明,被告雷*以323986元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位于鄭州市二七區××單元××西××套房屋。期間,被告徐**就買房事宜于****年**月26日、****年**月16日分別于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60000元、80000元的借條。****年**月18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作出(2015)金少民初字第416號民...(本文書還有61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