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因與被上訴人民權中***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16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中理,被上訴人中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慶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審未準許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導致認定案件事實不清,望二審予以準許,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
中泉公司答辯稱,一審期間上訴人未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未予準許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泉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0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中泉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自述稱,****年**月...(本文書還有1173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