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未提供答辯意見。
周**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周慶貴戶口簿、鳳陽房地權鳳字第××號房地產權證、周慶貴死亡證明、鳳陽縣府城鎮教場村民委員會證明、周**與嚴德武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各一份,****年**月20日嚴德武、成*、周成勝三方簽訂的《經營權轉讓協議》、鳳陽縣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3361號民事判決書、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終1110號民事裁定書各一份,成*未到庭質證,本院經審查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
成*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周慶貴于****年**月8日在鳳陽縣府城鎮府東街南側取得一幢三層***.57平方米的房產,并辦理了房地產權證,字號為房地權鳳字第××號。周慶貴因病于****年**月去世,其去世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妻子王鳳翠、長子周**、二子周茂志、三子周茂鮮。周慶貴去世后,其繼承人沒有辦理房產證變更手續,房屋由其他三繼承人委托周慶貴的長子周**管理。
****年**月16日,嚴德武為經營所需,與周慶貴的長子周**...(本文書還有324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