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南省***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2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綠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汝國,被上訴人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慶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綠林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合同約定工程款的計算方法為:5800萬元工程報價清單價格×(100%-15%)×實際完成工程量。一審采用定額和市場價(造價鑒定意見書出具的價格)結算工程款,該種結算方法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相矛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在****年**月1日以后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稅金顯著提高的情況下,鑒定意見書仍按舊的稅率計算稅金,該鑒定意見錯誤,不應作為結算本案工程款的依據;2.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900000元的工程款,一審計算工程款...(本文書還有370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