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3、《保證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年**月28日原告和被告宋**、牛*、黃*、李**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宋**、牛*、黃*、李**為被告李**向原告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債權為10萬,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
李**對扶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該筆借款實際上是盧東亮所用,盧東亮是信用社員工,以李**的名義貸款把錢給盧東亮用,包屯信用社領導明知,應當追加實際用款人盧東亮為本案被告。對證據3不發表意見。
李**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盧東亮向李**書寫的10萬元欠條原件一份。
證明欠條上的10萬元與涉案貸款10萬元是同一筆款,實際用款人為盧東亮。
扶溝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李**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該欠條****年**月30日書寫,本案借款...(本文書還有136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