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鳳陽鳳***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46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鳳儀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皖1126民初465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三立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由三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工程未經驗收,至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原審法院認定工程已完成并交付使用,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2.三立公司繳納了100萬元保證金,但其公司已將工程款和保證金支付給了三立公司,原審認定其公司久拖不退保證金錯誤;3.三立公司在規定工期內未完工,沒有開具發票,未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也未繳納工傷保險,存在違約行為,其公司保留訴訟的權利。
三立公司辯稱,1.依據合同約定,主體結構完成四成應退還保證金三...(本文書還有2144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