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唐*、程**、程*與被上訴人徐州**公司(以下簡稱紅彭公司)、天成**公司(以下簡稱天成公司)、程**、浙江海***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濱公司)、江蘇省***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唐*、程**、程*不服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蘇0312民初80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本案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唐*、程**、程*共同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天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蘇中公司、海濱公司作為總承包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2、一審法院判決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錯誤。3、一審法院判決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錯誤。4、供養親屬撫恤金應一次性支付,一審法院判決按月支付不利于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紅彭公司答辯稱: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與程二林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應支付雙倍工資。2、上訴人訴請的一次性支付親屬撫恤金的依據是蘇勞社醫2005的6號文件,該文件自****年**月1日已被廢止,因此,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天成公司答辯稱:我公司已經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施工,與程二林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程**答辯稱:1、一審沒有支持上訴人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請求正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超過則需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訴人方面未予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上訴人關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請求不能成立。2、上訴人主張的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請求沒有依據。上訴人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已經被廢止,最新的文件中沒有關于供養親屬撫恤金可以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故上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海濱公司答辯稱:紅彭公司作為建設工程發承...(本文書還有730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