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縣人民法院審理民權**察院指控被告人張*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一案,于****年**月14日作出(2018)豫1421刑初6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民權**察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管堯、孟國鋒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張*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年**月17日16時許,民權縣利偉建材有限公司員工孫某,按照被告人張*的安排和馬治國一起清理基坑里面的砂石料,在清理過程中造成孫某死亡。經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張*沒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沒有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應負刑事責任。經法醫鑒定,死者孫某皮膚大面積擦傷、全某顱骨裂開、肋骨廣泛骨折等情況分析,其損傷不具備一般工具類打擊致傷特征,孫某符合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張*在民權縣公安...(本文書還有1149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