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辯稱:借款屬實,但借的錢不是其用的,是賀**用的。前兩年利息是其付的。借錢是開發房屋的,應當是賀**給付。曹**已經還了47000元,還錢沒有收條。
被告賀**辯稱:被告作為擔保人,不是債務人。****年**月28日還款期限已經屆滿,至今兩年多。擔保期限6個月早已超過,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年**月28日,被告曹**因開發房屋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史**現金100000,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借款人...(本文書還有62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