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辯稱,借款時于**確實去簽字了,但是于**沒有收到借款的現金。辦理借款手續時信用社有責任,于**認為雙方應該協商后再說。
陳**辯稱,陳**沒有用借款,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陳**辯稱:借款時陳**確實去簽字了,但事實上借款的用途是陳建峰用于**的身份證辦理的貸款,錢確實是陳建峰用的?,F在貸款到期,陳建峰卻不還款,四被告幾個也認可這個貸款,四被告認為貸款時江村信用社客戶經理沒有對貸款的用途進行監管到位,他們應該負一定的責任。
陳**辯稱,答辯意見同陳**的一樣。
扶溝聯社針對其請求,提供證據如下:一、于**、陳**、陳**、陳**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目的:四被告身份信息,是適格被告。二、《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發放通知單各一份;證明目的:1、****年**月5日扶溝聯社和于**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于**、陳**向扶溝聯社借款11萬元,借款用途為包地,借款期限自****年**月5日至****年*...(本文書還有1278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