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年**月10日,許**在扶溝聯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至****年**月10日,合同期內的借款利率為月息9.6‰,逾期利息為月利率***.4‰。同時扶溝聯社與司**、許**、許**簽訂保證合同,由司**、許**、許**為許**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范圍是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訴訟費。借款到期后許**未償還借款本金,保證人亦未履行保證責任。許**在借期內將利息支付至****年**月28日,下余利息未予支付。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及保證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本文書還有532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