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馬*辯稱:1、原告起訴被告馬*主體不當。被告馬*只是被告東莞市***限公司的業務員,只是為該公司推銷“農夫一品”生態膜葡萄袋,且原告認可被告馬*只是該公司的員工。2、原告李*是在被告東莞市***限公司召開的葡萄管理技術交流會上訂購的生態膜葡萄袋,生態膜葡萄袋的買賣關系是發生在被告東莞市***限公司與原告李*之間,被告馬*只是被告東莞市***限公司的一個業務員,其銷售行為是代表公司進行的,原告應直接向被告東莞市***限公司主張權利,本案的賠償責任不應由被告馬*承擔。
被告東莞市***限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認為被告東莞市***限公司生產的“農夫一品”生態膜葡萄袋屬于三無(無國家標準或企業標準、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不是事實。原告曾向東莞市工商局投訴,得到的答復是否定的,故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2、被告生產的“農夫一品”生態膜葡萄袋并不存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被告東莞市***限公司在****年**月18日對葡萄袋已在質量監管局備案,由此可認定被告生產的...(本文書還有3091字未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