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在庭審中辯稱:1、石**所述與事實不符,案發當日并不是石**所說的無故去鬧事,而是石**家屬對三被告的家屬實施了毆打;2、石**頭部外傷與三被告無任何關系,通過從公安機關調取的材料來看,是石**在打架現場自己摔傷的;3、房*沒有持木棍將石**的腰打傷,從石**的病歷來看,腰部的傷都是以前的疾病造成的,且其病歷上和醫藥票據上均有對其他疾病的治療;4、閆雪俠、房*被治安拘留的原因不是把石**打傷,而是其與石**的兩個女兒打架而均被治安處罰。5、對于石**變更訴求應在庭前提出,賠償新標準沒有正式文件出臺前,不能以網上公布的為準。6、申請法院對石**因外傷引起的住院期限及用藥合理性鑒定,如石**所用藥品不是因外傷引起,因此產生的鑒定費用由石**承擔。
經審理查明:****年**月23日上午,房前進的父親房傳增與石**及其女兒房麗、房預芬、女婿劉杰在杜集區石臺鎮南田地發生爭執,房傳增被房麗、房預芬二人打傷。房傳增妻子張蘭英得知后,與兒媳閆雪俠、孫女房*三人一起前往石**家理論,繼而雙方發生爭執引起毆打。在雙方毆打過程中,造成...(本文書還有2349字未顯示)